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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甬江引才工程"实施细则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单位: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0.12.3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甬江引才工程''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明确“甬江引才工程”遴选程序、项目管理服务、资助经费管理及上级人才计划支持经费管理等具体内容, 适用对象主要为申报和入选“甬江引才工程”的人才和团队项目, 以及入选上级有关人才计划的人才和团队。

第三条“甬江引才工程”分科技创新和城市经济两大领域,设资本引才团队、双创团队、双创人才三个项目类别。其中, 双创团队项目分创业团队项目和创新团队项目,双创人才项目分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项目、外裔人才项目、青年人才项目和海鸥人才项目(外裔人才项目、青年人才项目、海鸥人才项目仅限科技创新领域人才申报)。

具体支持领域根据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一年度申报评审情况,经市委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可动态调整。

第四条“甬江引才工程”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人才项目遴选、政策落实、服务管理等工作。

二、遴选程序

第五条 “甬江引才工程”分集中遴选和直接认定2种遴选机制。集中遴选时,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终评环节。对特别优秀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集中遴选。每年组织集中遴选一次,由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发布公告、申报受理、资格审查、专家评审、 尽调走访、研究审定等程序开展,其中:资本引才团队项目和科技创新领域双创人才和团队项目集中遴选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经济领域双创人才和团队项目集中遴选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申报遴选工作程序和要求按年度公告执行。

第七条 直接进入终评。符合当年度公告申报要求、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人才和团队项目,可在年度申报截止前提出简易评审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1 ),经落户地党(工)委组织部(市 直或部省属驻甬单位)审核、市委人才办复核通过后,直接进入 集中遴选终轮专家评审环节。

1.在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市级人才科创大赛上排名前三的人才或团队。一般每个区县(市)、开发园区、市直部门每年至多可申请一项主办赛事纳入市级人才科创大赛,对连续2年获冠名资格但无大赛推荐项目入选市级引才计划的办赛地(单位),原则上取消下年度市级人才科创大赛冠名资格。

2.获《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同领域顶尖人才书面推荐的40周岁以下人才.一般每名顶尖人才每年推荐不超过1人。

3.上年度有国家级引才计划人才入选的单位,按1:3比例择优推荐的创新人才、外裔人才或青年人才。推荐名额一般可延期1年使用。

4.甬江实验室、浙江创新中心等新建重大创新平台引进并择优推荐的人才或团队,一般每个平台每年推荐不超过3个;近2 年绩效考核优秀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市科技局提供名单为准)引进并择优推荐的人才或团队项目,一般每家研究院每年推荐不超过2个。

5.上年度通过宁波申报入选国家级引才计划的人才或其领衔的团队。

6.获区县(市)、开发园区本级人才计划(工程)最高层级支持的人才或团队。如不分层级,一般各地每年最多推荐1个。

第八条 直接认定。符合当年度公告申报要求、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创新人才、外裔人才或青年人才全职到岗3个月以上,可提出简易评审申请,申请全年受理。经落户地党(工)委组织部(市直或部省属驻甬单位)审核、市委人才办复核通过,以及市委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和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直接入选“甬江引才工程”,由市委人才办发文公布。

1.在QS、U.S. News、THE、ARWU四大权威世界大学排 名任一榜单前100的海外高校,以及发达国家(参照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院士顶尖人才的国别范围,下同)的国家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担任过相当于正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在海外世界500强企 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子公司担任过首席科学家或技术高管及以上层次的人才,或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2.取得海外博士学历学位后,在QS、U.S. News、THE、 ARWU四大权威世界大学排名任一榜单前100的海外高校、发达国家的国家实验室担任过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不含博士后)3 年以上的35周岁以下人才。

3.由“双一流”高校现任校长和中国科学院直属事业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择优举荐,在海外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且拥有3年以上海外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的35周岁以下人才。原则上每名举荐人每年举荐不超过1人。

4.由上年度通过宁波申报入选国家级引才计划的在甬部省属和市属高校院所、注册为民办非企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市科 技局提供名单为准)按1:1比例择优举荐的创新人才、外裔人才或青年人才,推荐名额一般可延期1年使用。如用人单位放弃直接认定名额,可按1:3比例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创新人才、外裔人才或青年人才直接进入终轮专家评审环节。

第九条 符合年度公告申报要求、对宁波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且不宜参加集中遴选的团队项目,可由落户地党委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或部省属驻甬单位)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一事一议''书面申请。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专家专题审议,提出支持政策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第十条 人才和团队不得同时申报“甬江引才工程''两个及以上不同类型的项目;已入选“3315系列计划”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或“甬江引才工程”的人才、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均不再作为“甬江引才工程”申报对象;已入选“3315计划”或“泛3315计划''的个人, 允许申报“甬江引才工程”资本引才团队项目;未履行且未妥善处理原协议的公派留学人员、高级访问学者、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人员、由各级财政支持出国的其他人员,或存在违纪违法、 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人员,均不得申报“甬江引才工程"。

三、项目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自发文之日起,对入选人才和团队项目实行市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落户单位三级管理,管理期一般为5年,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年度考评、 重大事项报告、经费拨付、结题验收、退出及追责机制等。其中:

1.市级管理部门。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以及市级相关领域责任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入选项目的管理、资助、评估、验收等工作。

2.归口管理部门。由项目落户地相关领域责任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入选项目落户发展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3.人才项目落户单位。主要负责入选项目日常管理和资助经费财务管理等工作。

市直或部省属驻甬单位承担本单位入选项目的归口管理和人才项目落户双重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作为市级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并按规定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管理、评估、验收等工作。资本引才团队项目由市委人才办负责;科技创新领域双创人才和团队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城市经济领域双创人才和团队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每年在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委托管理、项目审计等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项目发文入选后半年内,人才和团 队带头人须向市级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立项承诺书》,承诺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按申报书中目标任务和实施进度开展项目和按 规定对资助经费进行账务处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财经纪 律,自觉接受日常管理,如放弃或被取消入选资格的,视为放弃入选后所有相关权益。创新项目人才和团队带头人以及所在用人单位另须提交《到岗承诺书》,承诺按要求到岗工作。逾期未提交承诺书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选资格。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地、本单位入选的人才和团队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服务,支持项目落地发展,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市级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走访,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经费使用、 成员变动等情况,及时纠正违规现象.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须向市级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评估管理报告,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五条 年度考评。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本单位入选的人才和团队项目进行常规性年度考评。考评一般于每年年初开展,重点考评上年度人才和团队项目推进和创业创新情况, 考评等次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等。考评结果报市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入选人才和团队在项目任务目 标、公司股比结构、团队成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更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2 ),经归口管理部门、市级管理部门、市委人才办会商同意后可作变更。未经报备同意,擅自变更重大事项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相关部门会商可终止经费资助。确有特殊原因,项目研究方向、内容、关键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创业人才或团队带头人申请由其直系亲属 代持股份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由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原因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委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相应合理变更。原入选“3315系列计划”团队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费拨付。资本引才团队项目和双创团队项目资助经费分2期拨付,每期各安排50%;双创人才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申领材料清单见附件3)。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将资助经费按规定通过落户地拨付至用人单位。

资本引才团队项目发文入选满一年后,依申请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走访评估,通过走访评估和市级管理部门审核的,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其中:自项目企业在甬注册成立之日起,累计投 入申报项目直接支出达到获得市级资助总额2倍以上的,拨付第 一期资助经费;累计投入申报项目直接支出达到市级资助总额4倍以上的,拨付第二期资助经费;如第一期申请时已满足第二期条件,可将第一、二期合并拨付。原入选“3315资本引才计划”项目经费拨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双创人才和团队项目应在发文入选半年内,按照公告要求落户宁波,入选半年以上仍未按要求落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选资格。双创团队落户且具备开展项目的基本条件后,依申请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走访评估,通过走访评估和市级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第一期资助经费。入选项目第一期经费拨付满1年、且符合规定的资助经费列支超过80%的,依申请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走访评估,通过走访评估和市级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第二期资助经费。双创人才项目入选后,依申请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走访评估,通过走访评估和市级管理部门审核后,一次性拨付全部资助经费。

未通过走访评估的,绐予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整改完成后再次走访。评估通过的,拨付资助经费;评估不通过的,终止经费资助。经费拨付走访评估不通过的情形如下:(1)资助经费未单独建账,经费使用管理不规范或未满足经费拨付规定,及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的;(2)创新项目未实质性推进的,或创业项目创办企业未正常运行的;(3)未经报备同意,擅自变更重大事项的;(4 )年度考评不合格且未按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的;(5)其他未按《项目立项承诺书》相关要求正常开展的情形。

第十八条 结题验收。入选人才和团队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市级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启动项目结题验收程序(验收材料清单见附件3)。

1.验收通过。管理期内,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立项承诺书》 预期目标任务,已获得全部资助经费且使用合理规范的。

2.结题处理,视情终止经费资助。(1)管理期满,项目有效推进、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继续推进项目或不能完成《项目立项承诺书》预期目标任务的;(2)入选人才和团队带头人因身故、罹患重疾,或遭遇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人才和团队的因素导致项目终止或撤销的,或非主观恶意造成创业失败导致项目终止或撤销的。

3.验收不通过,终止经费资助,视情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1)至管理期满团队项目仍未通过第二期经费拨付走访评估的;(2)已拨付全部经费但结题验收时存在第十七条所列经费拨付走访评估不通过情形的。

第十九条 退出机制。入选人才和团队项目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由归口管理部门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并书面报送市级管理部门,市级管理部门商市委人才办启动退出机制:

1.入选人才和团队带头人未按期到岗或在管理期内因个人原因离甬的,视为放弃入选资格。

2.已落户的人才和团队项目入选满3年仍不符合第一期经费拨付要求的,取消入选资格。

对放弃或取消入选资格的人才和团队,已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根据剩余管理期年限按比例退回经费,不符合列支规定的经费须全部退回;未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终止拨付。

第二十条 追责机制。入选人才和团队因学术不端、商业欺诈、违反职业道德等造成恶劣影响,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终止经费资助、取消入选资格、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外,3年内不得担任科技计划项目、“甬江引才工程” 等我市各类政府资助项目负责人。用人单位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 存在弄虚作假、重大事项变更隐瞒不报等情形的,3年内不得申报我市各类政府资助项目或需通过我市申报的上级各类政府资助项目。相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失信行为记入“信用宁波''征信系统。

用人单位未按承诺提供创新创业支持,导致入选人才和团队项目未实际落地和推进的,视情暂停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甬江引才工程”申报推荐资格。

四、资助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选人才和团队项目按照入选类别、领域和层次获得项目资助。

1.资本引才团队项目。对入选的团队项目,按申报时实际到位民间资本货币投资的30%给予项目资助,资助金额向下取整至十万位,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2.双创团队项目。入选团队项目分A、B、C三个层次,其中,入选科技创新领域的,分别绐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 万元项目资助;入选城市经济领域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 万元、100万元项目资助。

3.双创人才项目。入选科技创新领域的创业人才、创新人才、 外裔人才、青年人才项目给予一次性100万元项目资助,入选海鸥人才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项目资助。入选城市经济领域的创业人才、创新人才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项目资助。

第二十二条 对从市外搬迁至宁波并在宁波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资本引才团队项目企业,其投资方如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投资方已投入企业的实到货币出资可全额计入民间资本投资额(不含宁波市各级政府性出资部分)。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方实到投资款按照企业搬迁至宁波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时的净资产状况部分或全额计入民间资本投资额:(1)净资产少于所有投资方实到投资款之和的,按照持股 比例分摊相应亏损部分后的实到投资款计入民间资本投资额; (2)净资产等于或大于所有投资方实到投资款之和的,按照各自实到货币出资全额计入民间资本投资额。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应单独建账,其中:

1.创新项目资助经费可列支项目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项目与研究开发相关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以企业为依托的创新项目可在上述科目范围外列支人员工资以及与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试制有关的设施设备费。

2.创业项目资助经费可列支项目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委外研发费、办公场地(厂房).基建费和租赁费、市场推广费,以及项目与研究开发、生产活动相关的直接和间接费用。资本引才项目直接支出范围参照创业项目资助经费列支范围执行。

原入选“3315系列计划''团队的项目资助经费部分及“3315资 本引才计划''项目的直接支出列支范围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入选人才或带头人创办的企业(简称“人才企业”)可在合作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并享受3年无还本续贷服务,鼓励在甬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给予人才企业各类金融信贷支持。

第二十五条 人才企业在新三板直接融资挂牌的,按照融资额的1%,最高补助50万元;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已进入辅导期的,最高补助100万元;递交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IPO材料并已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 最高补助200万元;在境外上市或以红筹方式上市的,最高补助 300万元。具体申领程序按照《“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甬金办〔2018〕50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和团队带头人,可按引进时的人才层次,对应享受特优人才100万元、领军人才80万元、拔尖人才50万元、高级人才15万标准的安家补助。入选人才和团队带头人,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 可按引进时的人才层次或按拔尖人才层次,给予实际购房总额20%补贴,其中:特优人才最高补贴60万元、领军人才最高补贴 40万元、拔尖人才最高补贴25万元。已享受市县两级及用人单位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实物分房或其他形式优惠购房等政策的, 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发放。具体申领程序参照《关于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9〕 17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入选人才、团队带头人及成员,经自主培养升级成为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入选国家、省级引才计划除外),分别给予个人一次性最高50万元、 10万元奖励。具体申领程序按照《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9〕74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团队带头人及成员, 可按照其对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结合其工资薪金、劳务结构等综合情况,给予人才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励。具体申领程序参照《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办法 (试行)》(甬人社发〔2019〕102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入选人才和团队带头人提供配偶就业、 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休闲旅游、体育健身、休假疗养、医疗保健等方面的优待服务。具体按照《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8〕123号)落实相关待遇。

五、上级人才计划支持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对通过宁波申报入选国家、省级引才计划的创业人才、创新长期、外国专家、青年人才项目的,市级财政给予人才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入选创新短期或海鸥计划项目的,市级财政给予人才一次性50万元奖励。通过宁波同时入选国家、 省级引才计划的人才,奖励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享受。上级引才计划短期项目或海鸥项目入选人才申请转为创新长期项目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奖励额度补足至100万元。人才到岗后,用人单位按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工作协议)、工资单、社保或个税证明等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市委人才办复核通过后,按标准向入选人才发放市级奖励经费。上级人才计划管理期未满中途离职离岗的,人才和用人单位须根据剩余管理期年限按比例退回奖励经费。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宁波申报入选国家、省级引才计划的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分别给予60 万元、40万元的购房补贴。具体申领程序参照《关于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9〕17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直或部省属驻甬单位引进的人才入选国家、省级引才计划的,自人才全职到宁波工作后,每年9月,用人单位按要求提交本人劳动合同(工作协议)、工资单、社保或个税证明等材料(申请表格见附件4),经审核后,次年起分别按入选国家、省级引才计划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标准向用人单位集中发放年度薪资补助,连续发放3年。如人才在3年内离岗, 当年起终止发放薪资补助。

第三十三条 所推荐的人才3年内通过市直或部省属驻甬单位申报入选国家、省级引才计划的,分别给予第一引荐人或机构3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一引荐人或机构完成人才推荐后, 在全球引才网络平台注册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人才入选并全 职到岗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发放奖励。具体申领程序按照 (2020年全球引才网络平台运行和奖励操作办法(暂行)》(甬才〔2020〕17 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通过宁波申很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按照入选等次,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项目资助,对于未明确入选等次的创业团队,给予500万元项目资助。资助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专项支持,除省级资助经费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补足,其中:通过市直或部省属驻甬单位申报入选的,由市级人才发展专项和市科技专项各承担50%;通过区县(市)、开发园区申报入选的,由市级人才发展专项和市科技专项各承担25%,入选团队所在的区县(市)、开发园区承担50%。

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建设期一般为3年,资助经费分2期拨付,每期各安排50%。入选团队签订建设任务书后拨付第一期经费。建设期过半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估,评估通过的团队拨付第二期经费。对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团队,暂停拨付剩余资金, 在6个月内能达到原定目标的,继续拨付;无法在此期限内达到评估目标的,停止拨付。具体由市科技局参照《关于推进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若干意见》(浙委人办 〔2020〕3号)有关规定,开展经费拨付、项目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六、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相关奖励、资助、服务政策如有更新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尚处于管理期内的原“3315系列计划''入选项目,除本细则特别规定以外,继续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具体由市委人才办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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