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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东吴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产业强区、创新引领”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高水平打造人才集聚高地,全面推动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根据《关于支持东吴科技领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吴科技领军人才计划主要围绕科技发展前沿和全区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需求,聚焦“3+3+3”产业,大力吸引集聚和培育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为加快建设人才发展现代化强区、推动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提供科技人才支撑。

第三条 东吴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由区委人才办会同区科技局,以区和开发区联动、属地化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区科技局牵头负责东吴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开发区对辖区内人才进行审核推荐、 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东吴科技领军人才计划设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创新领军人才项目、青年领军人才项目四大类别,申报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第五条 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主要支持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聚焦科技创新前瞻领域,注重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和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人才团队,基本条件如下:

1.团队由1名领军人才和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引进后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2.团队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力,研究成果在本行业领域居国际一流水平,具有杰出的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团队核心成员一般应有2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及管理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效。

3.团队应于近年到吴中创业或全职引进到吴中企业、在吴高校和科研院所领衔研发及管理工作。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工商备案职务为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吴中所创办企业,团队成员总股权占比不低于30%,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200万元。创新团队应在引才单位担任高管或关键研发项目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全职到岗工作。

4.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解决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卡脖子”技术,3年内项目总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且能够在未来5年实现产业化,具有显著的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

第六条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分引进人才项目和本土成长人才项目两类。

1.引进人才项目主要支持具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既懂科技又懂市场,带团队、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来吴中区创业,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对吴中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领 军人才项目。基本条件如下:

(1)申报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企业发展成效 较好或国家级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人才学历可放宽到本科),具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管理的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2)申报人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工商备案职务为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股权一般不低于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已到位的现金出资(实收资本,不含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通过持股公司出资的,除上述条件外, 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现金出资不少于200万元。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个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3)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4)于近年引进到吴中区创业,来苏时间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2.本土成长人才项目主要支持吴中本土创新体系培养的人才首次在吴中区创业,为我区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项目。基本条件同引进人才项目的(1)(2)(3).

3.优先支持全职来吴创业项目及符合吴中区“3+3+3”产业领域项目。

第七条 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分企业创新人才项目和高校院所创新人才项目两类。

1.企业创新人才项目主要支持到吴中科技型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基本条件如下:

(1)申报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人才、世界500强企业首席技术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放宽到硕士),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 核心岗位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 定影响力。

(2)拥有能够促进自主创新、技术升级并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于近年引进到单位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引进后须全职工作3年以上。

(3)引才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优先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强的单位: ①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②市级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入选企业;③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研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 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的企业;④ 区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2.高校院所创新人才项目主要支持在吴高校、科研院所上一年度自主引进培育的重大人才项目(定向组织)。

3.优先支持本人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人才、企业高 薪聘用的人才、科技型上市企业和头部企业引进的人才项目。

第八条 青年领军人才项目分青年创业领军人才项目、青年创新领军人才项目两类,主要支持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基础研究等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科技人才在吴中创业, 或全职引进到吴中科技型企业、在吴高校和科研院所领衔科技创新研究。基本条件如下:

1.青年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有较好的创新能力,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主要精力在吴中所创办企业,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工商备案职务为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股权一般不低于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50万元;创业项目主导 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2.青年创新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承担国家级人才、科研项目,或已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突出科研成果的优秀人才,学历可放宽至硕士),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企业引进的青年人才应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 及管理的经历,工作业绩突出;在吴高校和科研院所引进的青年人才一般应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的工作经历,具有一流研究水平和业绩,有望成为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三章 扶持政策与兑现

第九条 主要扶持政策有:

(一)启动支持

1.拟落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通过东吴科技领军人才预评估的,纳入东吴科技领军人才“培育库”,1年内落户吴中且实质运营,给予3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2.拟落地创新人才(团队)项目通过东吴科技领军人才预评估的,纳入东吴科技领军人才“培育库”,1年内全职到岗,给予3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二)立项支持

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根据团队实力、项目投入、产业化规模、引领带动作用等综合评审情况进行立项;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根据技术水平、项目投入、研发进展、社会化资本投资、产业化进程等综合评审情况进行立项;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根据人才薪酬水平、技术水平、项目投入、研发进展、产业化进程等综合评审情况进行立项。立项后可获得:

1.创新创业团队项目: 分A、B、C三个档次,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项目立项资金,根据项目进 展情况分期拨付。

2.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分A、B、C三个档次,分别给予 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立项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对项目投资强度大、社会资本青睐、产业化进程好且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的优质项目资助额度最高可上浮 100%,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3.青年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分A、B、C三个档次,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立项资金,且须对应要求申报人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分别不少于300万 元(含)、150万元(含)、50万元(含),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对项目投资强度大、社会资本青睐、产业化进程好 且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的优质项目资助额度最高可上浮100%,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含青年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分A、 B 两个档次,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的项目立项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三)安家补贴

创新创业团队及领军人才本人在吴中区购买住房,给予 50~250万元安家补贴。每年度发布申领通知,通过申领审核后分年度拨付,安家补贴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四)研发及办公用房补贴

由属地开发区根据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的实际需求,提供最高1000平米的研发及办公用房三年免租或三年租金补贴支持。

(五)创业股权投资

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和青年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可优先获得吴中区内基金最高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六)金融贷款及贴息

优先享受“东吴科技人才贷”,根据企业规模给予最高1000 万元授信额度,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的,按贴息补助1:1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产业化成长奖励

对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在实施期内,主营业务持续性增长且三年项目期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高成长性企业,项目验收通过的,按照企业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含流水、关联交易等)的2%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成长奖励。

(八)人才礼遇

根据立项类别,为创新创业团队及领军人才提供相应面积的人才公寓免租或租房补贴,并提供落户、子女入学、医疗健 康、住房公积金支持等人才礼遇综合服务。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东吴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全年开放系统申报,采取项目路演、创业大赛、集中评审等方式进行。区科技局每年发布当年度东吴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申报通知,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东吴科技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由各开发区组织企业和人才进行申报,企业、人才及各开发区须对项目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预评估或集中评审。根据形式审查、技术评审、背景调查、面试答辩等综合评审情况,纳入”培育库“或进入实地考察环节。对通过预评估纳入”培育库“的项目,由各开发区进行实地考察并负责推荐,经区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提出”培育库“拟立项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 联合发文认定。对通过集中评审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委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实地考察情况,经区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提出拟立项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联合发文认定。

第十三条 经我区申报入选苏州市级以上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可直接立项东吴科技领军人才计划。

第十四条 对符合领军人才申报条件且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审核认定,可享受绿色通道待遇,直接进入面试答辩:

1.创业类:

(1)近5年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创业类)的,且来苏前创办公司不超过2家。

(2)创业项目符合吴中重点产业领域方向,获得市场化基金投资500万元以上(实际到账)或获得吴中区内基金投资300万元以上(实际到账)的。

(3)高水平创业大赛获奖的,按照每年度发布的相关创业大赛贯通机制指南执行。

(4)”揭榜挂帅“成功或经东吴科技企业家、人才工作特聘顾问和举荐专家等举荐的。

2.创新类:

(1)全职到吴中企业工作的院士、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专家、近10年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同等职位的。

(2)全职到吴中企业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首席科学家或同等职位,且税前年薪100万元以上的。

(3)“揭榜挂帅”成功或经东吴科技企业家、人才工作特聘顾问和举荐专家等举荐的。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资金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划拔,并按照相关办法进行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按企业税收属地原则,启动支持、立项支持、 产业化成长奖励、安家补贴由区和所在开发区1:1承担,其中区级承担的启动支持、立项支持、产业化成长奖励由区科技经费列支,区级承担的安家补贴由区人才开发资金列支。

第十七条 立项的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应按时签署项目合同,首次拨付项目立项资助金额的50%,创业类项目剩余部分在中期检查合格后予以拨付,创新类项目剩余部分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予以拨付。项目立项支持在获得相应档次立项后对已 拨付的项目启动支持进行补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立项的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在签署项目合同后按要求定期向区科技局报送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定期接受区科技局组织的中期检查、项目验收。

(一)中期检查

1、中期检查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委实施。

2、中期检查一般在项目一年期满后进行。         

3、中期检查结果分为: 通过、延期、终止三种情况。

4、检查结果为通过的项目,经区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提出拟通过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常拨付下一笔立项支持资金;检查结果为延期的项目,经整改延期检查通过后拨付下一笔立项支持资金;终止的项目停止拨付立项支持资金,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二)项目验收

1.项目验收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委实施。

2.项目验收一般在项目三年期满后进行。

3.项目验收结果分为: 验收通过、总结结题、不通过三种情况。项目验收通过的,区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提出拟通过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享受人才资助奖励政策和人才待遇。对达到产业化成长奖励要求的,按规定给予奖励。验收不通过或因客观条件变化导致项目暂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经申请可给予一年整改期,延期一年再次进行验收评估。验收不通过或延期验收仍不通过的,终止资助发放,取消领军人才资格,人才及企业不再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和待遇,情节严重的,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十九条 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并取消领军人才项目资格,不再享受相应的项目、生活待遇,并保留收回有关人才和企业资助的权利。

1.纳入”培育库“一年内未注册或未全职到岗的。

2.领军人才(团队)或所在单位主动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的。

3.企业搬离或注销,人才(团队)离职离岗的。

4.项目立项后存在异地申报并获取资助的(不论何种形式)。

5.企业违法经营或在税务、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重大失信行为的。

6.项目资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7.其他不适宜给予资助的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人才及企业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承担具体的解释工作,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如与吴中区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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