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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2023年“星耀南湖”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推动打造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节点,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嘉兴人才工作的意见》(嘉委发〔2022〕11号)和《关于印发<“星耀南湖”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委人才〔2022〕6号),特制定《“星耀南湖”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星耀南湖”领军人才计划主要面向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的海内外优秀人才(团队),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新材料(前沿新材料、关键战略材料)、新能源(光伏、氢能)、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装备、数控机床)、生物产业(生物医药、医疗器械、 生物育种)、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 实施“星耀南湖”领军人才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服务发展中心大局; 

(三)体现高精尖缺需求;

(四)注重公平公正科学; 

(五)突出分类施策导向。 

第四条 “星耀南湖”领军人才计划设置创业团队项目、创新人才项目、创新团队项目、青年人才项目。 根据嘉兴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调整计划项目设置。 

第五条 “星耀南湖”领军人才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具体实施,负责做好人才遴选、政策实施、服务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人才项目和创新团队项目,市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创业团队项目和青年人才项目。 

第二章 申报类别及条件 

第六条 创业团队项目。申报对象主要为在嘉(来嘉)自主创办企业的人才团队(含非华裔外籍人才)。一般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2-5名核心成员,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是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核心成员至少有1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带头人或核心成员1或2中其中一名应为法人。团队拥有国内领先技术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产业化前景较好。创业团队根据所创办的 企业发展阶段不同,申报项目时还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初创期的,企业成立时间在3年以内,带头人出资不少于100万元,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一般不低于5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成长期的,企业成立时间在8年以内,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分别出资不少于100万元,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一般不低于500万元,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一般在2000万元-1亿元之间或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800万元或估值超过1亿元。成熟期的,企业成立时间在10年以内,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分别出资不少于100万元、400万元,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一般不低于1000 万元,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一般超过 1 亿元或近两年净利润累 计不少于 5000 万元,成长期的、成熟期的还需满足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营收比重不低于全社会平均值。 

第七条 创新人才项目。申报对象主要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含非华裔外籍人才),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创新能力。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在嘉(来嘉)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税前工资薪金不低于25万元。其中,意向来嘉全职工作或在嘉全职工作未满2年的,应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的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务;已在嘉全职工作2年以上的,年龄一般应不超过 50周岁。 

第八条 创新团队项目。申报对象主要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含非华裔外籍人才)。一般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3-5名核心成员,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第 1、第2位核心成员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之间具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和工作成效,团队平均年龄一般应不超过 45周岁,团队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技术水平,或属于国内技术空白领域,能较大程度推动我市有 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团队带头人和第1、第2位核心成员有意向来嘉全职工作或在嘉全职工作未满 2 年的,一般应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的职务,或在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务。 

第九条 青年人才项目。申报对象主要为来自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的青年人才(含非华裔外籍人才),年龄不超过35周岁。创新青年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有正式职位且工作业绩突出。创业青年人才条件参照创业团队项目,其中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出资不少于 50 万元。 

第十条 对特别优秀或紧缺急需的人才,在学历、职务(职称)上可适当放宽,但最多破格一项。申报创新青年人才项目的, 不得破格;特别优秀的创业青年人才可在学历上破格。入选领军人才计划创新类项目后,人才(团队带头人及第1、第2 位核心成员)须全职在嘉兴连续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对象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不得通过多家用人单位(创办企业)、在多个项目同时申报。同一申报对象申报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青年人才项目不限制申报次数。 

第十二条 除创业团队外,申报对象应当在申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或意向协议。用人单位一般应当成立1年以上。 

第三章 遴选通道及程序 

第十三条 “星耀南湖”领军人才计划每年发布公告,通过 “星耀南湖”人才计划项目系统申报。一般通过集中评审、赛事 遴选、孵化移植、属地认定、授权自评、专家举荐、直接纳入等途径遴选。同一申报对象同一年度只能通过其中一种途径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集中评审主要面向全职在嘉创新创业的人才(团队),由市科技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分别负责实施;赛事遴选主要 面向有意向在嘉创新创业的人才,重点依托“红船杯”嘉兴全球创新创业大赛、全球科创项目路演等赛事活动,由赛事活动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孵化移植主要面向经由我市“海纳”系列离岸孵化器及其他与第三方自建或共建的离岸孵化器孵化的成熟创业团队(包括在特定海内外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由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负责实施;属地认定主要面向全职在各县(市、区)、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以及市属单位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由各地和市属单位负责实施;授权自评主要面向我市特定用人单位,给予一定创新人才项目名额进行自主遴选,由相关用人单位负责实施;专家举荐主要是指行业内权威或具有国际国内知名度的专家举荐创新人才直接入选;直接纳入主要是将通过我市申报入选的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国家和 省海外引才计划、“万人计划”人才,纳入领军人才计划相应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计划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遴选工作:市委人才办发布年度遴选公告,市科技局和市人力社保局下发年度申 报通知;各地各单位按遴选途径开展形式审查、遴选推荐,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市科技局和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地抽查、风险评估, 提出建议入选名单,经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按程序发文公布或函件告知。 

第十六条 申报对象和用人单位应恪守诚信,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用人单位应对申报对象的知识产权、 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兼职取酬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对弄虚作假、行为不端、敷衍塞责的,可视情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主要查证申报对象的学习经历、工作履历、学术成果、 知识产权、工作业绩、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八条 集中评审由市科技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按分类评审原则组织实施,应选取专业水平高、道德品行好的专家组建评委库,评审时根据申报专业随机抽取。建立评委库动态调整机制, 对违反有关评审规定的不再纳入评委库。 

第十九条 组建遴选工作监督小组,对评审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跑风漏气、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对入选的人才(团队)给予项目资助、个人补助、 配套资助、创业扶持、成果激励、上市奖励、贡献奖励、安居保障、生活服务等方面支持。 

——项目资助。对入选的创业团队和创新团队,给予A+类1000万元、A类800万元、B类500万元、C类300万元、D类2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入选的创新人才,按人才年薪A类 70%、B类60%、C 类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年最高给予A类100万元、 B类60万元、C类40万元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 3年;其中,对意向来嘉全职工作或在嘉全职工作未满3年的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资助,对来嘉时间超过 3 年(含)给予用人单位项目资助。对入选的创业青年人才,给予 A 类 300 万元、B 类 200 万元、C 类 100 万元的项目资助。对入选的创新青年人才,按人才年薪 A 类 70%、B 类 60%、C 类 50%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助,每年 最高给予 A 类 80 万元、B 类 50 万元、C 类 30 万元补助,补助时 间不超过 3 年。

——个人补助。入选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团队带头人和 A 类及以上创业团队、创新团队的第 1、第 2 位核心成员,其个人在嘉缴纳社保满 6 个月及以上的,可按人才层次、学历、经历等条件申请 5-50 万元不等的一次性个人补助;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 的,补助额度上浮 20%。个人补助主要用于本人在本地区的生产 生活支出,不得用于套取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 赞助、投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

——配套资助。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含已入选的)省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国家和省级引才计划、“万人计划”)的,可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资助额度分别给予 1:1 配套资助。 

——创业扶持。人才团队创办的初创期企业入驻政府类平台的,可享受落户县(市、区)提供的三年内免收租金或奖金补助。 对入选5年内(生物医药和生物育种类企业放宽到 6 年)的人才团队创办的初创期企业,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1000万元以内的信用、类信用贷款担保费用,给予相应补助或减免;给予1000万元内贷款额超出一年期 LPR 利率部分相应贴息。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 100 万元及以上,且年度增幅达到 15%以上的,按研发费用支出的 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 超过 1000 万元。 

——成果激励。对牵头制定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军用)标准、制定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准的企业, 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通过PCT 途径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3万元/件,同一发明最多资助2个授权国家或地区;对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且胜诉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 

——上市奖励。对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其高管团队 200 万元奖励, 在境外上市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贡献奖励。入选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团队带头人和 A 类及以上创业团队、创新团队的第 1、第 2 位核心成员,对工资薪金在 30 万元(含)-45 万元、45 万元(含)-60 万元、60 万 元(含)-80 万元、80 万元(含)-100 万元、100 万元(含)-120 万元、12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5 万 元、7 万元、10 万元的贡献奖励,申请奖励次数为入选后连续 3 年。 

——安居保障。入选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团队带头人和A类及以上创业团队、创新团队的第 1、第 2 位核心成员,可享受 60 万元-100 万元的人才房票或购房补贴。 

——生活服务。入选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团队带头人和 A 类及以上创业团队、创新团队的第 1、第 2 位核心成员,可享受 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待遇。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批准,可调整上述政策支持内容及奖励额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一般在人才(团队)入选领军人才计划后 3-5 年内分批完成拨付(生物医药和生物育种类企业放宽到 6 年),主要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团队建设、项目开发、 技术创新、设备购置、合作交流等单位人才的创新活动。支持期满后,创业团队项目、创新团队项目、创业青年人才项目核心成员可申报创新人才项目、创新青年人才项目、创业团队项目或“星耀南湖”拔尖人才计划;创新人才项目、创新青年人才项目入选者可申报创业团队项目、创新团队项目或创业青年人才项目。再次申报入选的,个人补助按就高不重复享受、项目资助视情可享受最多 2 个周期的支持。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门服务窗口,明确职责和专人,为入选人才(团队)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税收、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政策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入选人才(团队)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将其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定期组织国情研修、咨询服务等活动,引导入选人才(团队)弘扬爱国奋斗精神、 严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要指导用人单位做好人才到岗核查、安全风险检视、合法合规签订工作合同、保密协议等各项工作。用人单位对项目资助必须专款专户专管专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升级机制。入选领军人才计划创业团队项目和创业青年人才项目 5 年内(生物医药和生物育种类企业放宽 到 6 年)通过以下途径升级:(一)带头人入选国家海外引才计 划、“万人计划”的,符合条件的,可按同类型升级为 B 类;入 选省海外引才计划、“万人计划”的,符合条件的,可按同类型 升级为 C 类;(二)创办的初创期、成长期企业,年度纳税额超 1000 万元或成功上市的,可升级为创业团队项目 A+类年度纳税 额超 500 万元或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可升级为创业团队项目 A 类;年度纳税额超 300 万元的,可升级为创业团队项目 B 类; 年度纳税额超 200 万元的,可升级为创业团队项目 C 类。 

入选领军人才计划创新人才项目、创新青年人才项目 3 年内 通过以下途径升级:入选国家海外引才计划、“万人计划”的, 可按同类型升级为 A 类;入选省海外引才计划、“万人计划”的,可按同类型升级为 B 类。 

第二十六条 完善退出机制。入选人才(团队)存在以下情形的,按退出处理:(一)人才本人或团队带头人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的;(二)团队带头人离职或发生变更,团队核心成员变更人数超过 2 人的;(三)人才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在岗时间未达到要求,或多处创业、兼职难以保证工作质量,经督促提醒仍不整改的;(四)已离开创办企业或不参加企业经营活动、 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的;(五)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 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六)其他经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人 才(团队),由用人单位或属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按程序发文公布或函件告知。 

第二十八条 退出“星耀南湖”领军人才计划的,不再保留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获得的奖励和支持经费,经审计,视工作合同履行情况(申报承诺兑现情况),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部分或全部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市本级的资助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 及嘉兴港区的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嘉兴学院和地方贡献 在市本级财政的企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办法待所申报遴选的人才(团队)项目支持期满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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