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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关于高质量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县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加快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推动海盐经济社会高质量赶超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高精尖人才引进

(一)对新引育的顶尖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工作经费和800万元的奖励补助。

(二)对由我县申报入选国家和浙江省“千人计划”的人才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资助额度分别给予1:1的配套资助,同时可按同类型分别直接纳入“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A类和B类。

(三)对由我县申报入选国家和浙江省“万人计划”的,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资助额度分别给予1:1的配套资助。

(四)对由我县申报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A+类、A类、B类、C类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分别给予总额600-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对新入选的A类、B类、C类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分别按领军人才年薪的70%、60%、5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属于长期项目的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属于短期项目的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对入选海盐县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的创业项目,给予总额120万元的资助。新引进国家级、省级高端人才,到海盐全职创业的,经认定直接享受“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B类、C类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政策;新引进国家级、省级高端人才到海盐创新的,经认定按长期、短期直接享受“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B类、C类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政策。

(五)加大各类人才计划对青年人才的支持力度,对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人才计划的,上浮5%的奖励额度。

二、加快创新创业团队培养

(六)对杰出人才团队项目,实施“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七)对由我县申报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A类、B类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的资助。对由我县申报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纳入“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新创业领军型团队A类。

(八)大力推进重点创新团队建设,对经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创新团队,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三、加大国内外智力引进力度

(九)实施“海外工程师”计划,鼓励企业及其开办的研发机构聘请外籍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对由我县申报省级海外工程师通过市级审核的,给予用人单位5万元的资助;入选的,再给予用人单位15万元的资助。每家用人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

(十)实施“双休人才”计划,对北上广深等的省级及以上高端人才,在双休日到海盐工作生活的,由政府部门组织的,政府部门支付交通、食宿费用及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由纳入县重点人才中介目录的中介机构组织的,中介机构支付交通、食宿费用及提供相应工作条件,财政按其实际支出的30%给予中介机构补助,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十一)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资助额度分别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的配套资助。

四、加强紧缺型人才使用

(十二)对企业县外新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博士(正高级职称)、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分别给予个人9万元、4万元奖励。奖励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按比例分3年兑现。 (十三)对企业县外新引进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满一年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五、发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

(十四)对企业引进或培养的人才由我县申报入选国家“千人 计划”、浙江省“千人计划”的,分别按每名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五)对通过人力资源服务类中介企业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企业,根据协议和绩效,给予实际支付中介服务费20%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十六)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市外、海外人才招聘活动,或与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对接的,给予1000元至3万元补助。

六、建立市场化引才渠道

(十七)对帮助我县推荐人才申报入选顶尖人才、国家“千人计划”、浙江省“千人计划”、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推荐单位或个人,每引进一人(团队)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引才奖励。

(十八)对单位或个人推荐的人才项目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浙江省“千人计划”创业类、“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业领军人才的,自企业注册落户起5年内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推荐单位或个人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十九)对由单位或个人推荐、我县开展深入对接的人才项目,经认定给予推荐单位或个人每个项目4000元的奖励,成功在海盐落地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项目申报入选人才工程的,再按十七条、十八条给予相应奖励。

(二十)在海内外人才密集的城市聘请引才大使、建立引才工 作站或与中介机构合作,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二十一)在国内重点地区设立“驻点招才工作站”,开展驻点招才、项目引进、承担对接等工作,根据协议和绩效给予每个“驻点招才工作站”最高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二十二)对经海内外留学人员协会(联合会)、猎头公司、人才中介机构、高校、引才大使等推荐,并携符合我县产业发展需求的项目来盐考察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给予每人最高 4000元的经费补助。

(二十三)对在嘉兴市以外新建设的域外孵化器(人才飞地),按国外、国内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其引进的人才或项目,视作我县人才或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我县人才政策。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嘉兴市域外孵化器”,给予建设单位50万元的奖励。

七、做优做强人才承载平台

(二十四)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单位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经考核优秀、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工作经费;对柔性引进2名及以上院士的,经考核优秀、合格的按每名院士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工作经费。

(二十五)对新建成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给予建站单位最高30万元、建基地单位最高20万元的资助,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员给予每年最高7万元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2年。

(二十六)对新建成的省级、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企业最高30万元、20万元资助。

(二十七)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3万元、1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按对应层次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8000元、3000元的奖励。

八、加快人才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八)对入选的“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业领军人才项 目和领军型创业团队的注册企业入驻政府类平台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九)对“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业领军人才自入选 5 年内(生物医药类企业放宽到 6 年),享受政策性担保的给予保费费用80%补贴;给予1000万元内贷款额超出基准利率部分60%贴息。

(三十)对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管团队200万元奖励,在境外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十一)对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市级及以上重点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年薪在20万元以上的,根据人才的综合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九、激励人才创新成果转化

(三十二)对人才及其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2万元 /件。

(三十三)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给予补助3万元/件;对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的,资助3万元/件,同一发明最多资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

十、加强人才安居保障

(三十四)对符合条件的人才采取“房票”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企业县外新引进的在海盐范围内无住房的人才,因故无法入住我县人才类公寓的,给予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每人每月最高500元的租房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十一、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三十五)对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并享受县级医疗单位绿色通道服务。对引进的顶尖人才可纳入享受人才保健待遇,对不愿享受保健待遇的顶尖人才可通过支持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提供相应医疗保障。 

(三十六)对经认定的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根据教育资源情况,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无障碍入读公办学校;对其他优秀及以上人才子女,教育部门根据人才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租住地),就近统筹安排。

(三十七)拓展“生活绿卡”发放范围和服务功能,加快与“市民卡”相衔接。

十二、更高站位推动人才优先发展

(三十八)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树立人才强县的战略意识,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人才领导小组议事职能,协调破解人才发展重大问题。

(三十九)深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招才引智与招 商引资联动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深入实施镇(街道)、部门(单位)人才工作“一把手”领办人才项目 和述职制度,建立县委书记点评意见交办督办机制。健全人才工作容错免责机制。

(四十)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完善党政领导联系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制度,持续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选树爱国奉献人才典型,宣传创业创新重大成就,创造条件多维度发挥人才作用。

十三、附则

(四十一)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县属各类非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保险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其他属性的独立法人企业,经审定后,可一事一议。

(四十二)严重失信、违法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列入我县年度财 政扶持一票否决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四十三)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分别在人才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等经费中列支。人才专项资金审核兑现由各项目牵头部门受理初审后提交县人才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联审小组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科协、县经 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等为成员单位。各项目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政策意见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四十四)本政策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同类型或级别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获得上一级(档)同一内容的奖励,给予上一级(档)与下一级(档)的差额奖励。《海盐县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盐委办 发〔2017〕5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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